1、研究制订县级有关林业生态环境建设、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规定;研究制订全县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2、组织开展并指导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和封山护林工作;指导各类商品林和公益林的培育;指导全县国有林场、苗圃、乡村林场、森林公园、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;组织指导林木花卉种子种苗工程的建设和管理。
3、组织、指导、监督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、动态监测和统计;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方案,经批准后监督执行;监督森林、林木、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;组织、指导林地、林权管理,并依照《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》〔国家林业局笫2号令〕,对林地征用、占用进行审核、审批。
4、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;组织开展并指导全县退耕还林工作;组织指导以植树、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。
5、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物、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;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;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工作。
6、行使林业行政执法职权,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督、行政复议工作。指导县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;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全县森林防火、森林病虫害防治、森林植物检疫(食用菌由农业部门检疫)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。
7、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,制订林业产业经营管理规定、规划,并组织实施;负责全县木材行业管理,对林产工业、木本药材、木本花卉、林副产品等林业产业的宏观管理,并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;监管国有林业资产;编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。
8、组织、指导全县林业科技教育、宣传及对外交流合作工作;制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,组织重大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;指导、监督农业(林业)综合开发。
9、组织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和管理;指导林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。
10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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